2018年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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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被损害应该怎么办?明年起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怎么回事呢?接下来小编带你看答案。

2018年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有哪些?

17日,***受权播发****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这一方案的**,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提出的原则之一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生态环境损害无法**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2018年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有哪些?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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