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人死后的退取方法
1、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除**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
2、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除**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养老金人死后的退取方法
1、到达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利息***退回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单位的可以向单位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没有单位的,就没有这两个补偿了。
2、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扣除已经领取的)可以退,还可以向社保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
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法规
***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发〔2009〕66号各省、自*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